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进化论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变迁史
第一阶段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初步建立时期(1951年-1978年)。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后经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规定企业按月缴纳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于中华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在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支付职工的退休养老金等,职工不需缴费。至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体系开始依法确立。这种借鉴苏联“国家/单位保险”的模式是建立在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退休金给付完全依赖于企业缴费,缺乏个人激励机制,没有市场激励因素,企业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负担沉重。1955年,国务院同时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从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体系开始建立。1958年,国家施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种退休金走向了统一。
第二阶段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确立时期(1978年-1999年)。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将1958年建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进行了分离。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恢复重建退休养老制度的重要标志。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该条款经1999年修订后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由政府、企业与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退休金体系,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另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部分积累的模式。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就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第一次作出的重大决策。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等要求。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了社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费。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化,标志着基本养老保险从“单位保险”经社会统筹,进而发展到“统账结合”模式,这项制度的创新被称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二个里程碑。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我国的企业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确定了当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将铁道部等11个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等。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与覆盖范围。
第三阶段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变革选择时期(2000年至今)。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做实个人账户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等。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失效)同时开始实施,明确将中国“三阶层”结构中第二阶层企业年金制度(之前称为企业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定位为信托型DC制度,也被称为“中国版401k计划”。事实上,美国401k计划是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的条款,其重点在于延迟纳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需要对其进行征税,没有实现“延迟纳税”的初衷。2011年,《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模式、缴费条件与比例等内容。
343768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